住建部环保部联合印发全国城市生态保护

发布时间:2017-4-25 12:21:50   点击数:

为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年)》,切实加强城市生态保护,稳步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生态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住建部会同环保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年)》并印发。

《规划》除前言外,主要包括四章,第一章是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面临的形势,第二章是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第三章是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第四章是政策与保障措施。本文重点梳理了其中与城市生活垃圾有关内容。

《规划》指出,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下,我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取得了显著成效。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截至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91.9%,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到94.1%。开展了工矿业废弃地、垃圾填埋场、荒山边坡、河湖水系、湿地等生态修复实践。同时指出我国城市现阶段面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空间侵占严重,生态功能退化;城市绿地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地区差异较大;城市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环境质量有待改善;城市生态保护和建设能力不足,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规划》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保护和优化城市生态空间格局,加大城市生态修复力度,扩大生态空间总量,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创造优良人居环境,构建“山青、水净、天蓝、地绿、城美、人和”的美丽家园。

规划目标是:到年,生态空间格局持续优化,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更加完整,城市环境安全有效保障,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保障工作协同推进。在总体目标下,分别从生态空间格局、人居环境、生物多样性、城市环境安全、资源能源利用、综合支撑保障等6个方面提出了30个具体指标。其中考核性指标16个,引导性指标14个。

规划目标中明确提出,到年:

——城市环境安全有效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的要求。

——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不低于15%,单位GPD能耗不高于0.4吨标准煤/万元,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大于5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绿色出行分担率不低于70%。

——保障工作协同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固定资产投资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投资比例不低于12%,环境保护投资占GDP比例不低于3.5%,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80%。

《规划》从(1)城市生态空间保护与管控、(2)城市生态园林建设与生态修复、(3)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4)城市污染治理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5)海绵城市建设、(6)城市资源能源节约与循环利用、(7)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推广、(8)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等8个方面提出了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城市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在“城市污染治理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出加强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和环境风险防控。具体包括: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运系统,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支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快推进废铅酸蓄电池、废药品、废荧光灯管等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体系建设,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全面实现无害化处置。开展城市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加强城市环境风险防控。

工作目标是:到年,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新疆、西藏除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部达标,指导一批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重点工程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的衔接。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存量治理,对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开展生态修复。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系统。城市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程。建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塑料、报废汽车、橡胶、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中心。

为确保《规划》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各项建设任务和重点工程有序实施。《规划》从组织领导、法规政策、资金支持、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了政策与保障措施。具体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考核机制;健全法规政策,完善监管评估;增加政府投入,拓宽资金渠道;加大科技支撑,强化示范推广;倡导绿色生活,鼓励公众参与。同时,要求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联动、协同配合、分工合作、责任共担的工作机制。

《规划》以保护城市自然生态资源和加强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开展保护和建设工作。以26类国内外政策性指标体系为参考,遵从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构建了3级6大类、30项的指标集。《规划》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行动纲领。规划范围为全国除港澳台地区以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期限为年至年

《规划》详细内容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年)的通知

建城[]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绿化市容局、市容园林委、园林事业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年)》,切实加强城市生态保护,稳步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生态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我们组织编制了《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年12月6日

目录

第一章  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面临的形势

一、主要成效  

二、突出问题  

第二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规划目标  

第三章主要任务与重点工程  

一、城市生态空间保护与管控  

二、城市生态园林建设与生态修复  

三、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四、城市污染治理与市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五、海绵城市建设  

六、城市资源能源节约与循环利用  

七、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推广  

八、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  

第四章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考核机制  

二、健全法规政策,完善监管评估  

三、增加政府投入,拓宽资金渠道  

四、加大科技支撑,强化示范推广  

五、倡导绿色生活,鼓励公众参与  

附件1编制说明  

附件2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

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

(-年)

保护和建设目标

到年,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达到以下目标:

——生态空间格局持续优化。增加生态空间整体规模,完善绿色空间网络,提高生态修复水平。城市规划区内水域、山地、绿地、湿地、林地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用地占比合理增长,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8.9%,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3.0%,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4.6平方米,水体岸线自然化率不低于80%,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大于80%。

——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提升公园绿地、绿道等生态产品的服务功能,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配置标准,有效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80%,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大于95%,林荫路推广率不低于90%,黑臭水体占比不高于1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生物多样性保护更加完善。增加城市生物栖息地规模,保护栖息地的完整性、连续性,增加景观异质性,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丰富城市物种多样性。本地木本植物指数不低于0.8。

——城市环境安全有效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对城市的要求。

——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不低于15%,单位GPD能耗不高于0.4吨标准煤/万元,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大于5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绿色出行分担率不低于70%。

——保障工作协同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固定资产投资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投资比例不低于12%,环境保护投资占GDP比例不低于3.5%,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80%。

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

(-年)

各领域工作目标

城市生态空间保护与管控的工作目标:

到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自然生态资源调查与评价报告;地级及以上城市编制完成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设市城市颁布蓝线、绿线管理实施细则,完成城市绿线、蓝线的划定;各省、自治区编制完成省域城乡绿道网络规划,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市域绿道规划。

城市生态园林建设与生态修复的工作目标:

到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覆盖率达到%;地级及以上城市每年完成生态绿化推广工程1处,每年完成老旧街区、小区或老旧公园增绿提质工程1处,完成城市生态修复示范工程1处。指导一批城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工作目标:

到年,设市城市编制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建立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信息系统。地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拥有1个40公顷以上科普植物园;建立不少于1处大中型城市生物栖息地保护和建设示范地,面积不少于5公顷;建立不少于3处乡土野生植物群落恢复和生境重建示范地,每处不少于2公顷;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树龄≥50年的树木)调查、建档立案、挂牌和保护实施完成率达到%。

城市污染治理与市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目标:

到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平均下降18%,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降低率达到国家相关考核管理要求;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完成老城区的雨污管网改造,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或地表水Ⅳ类标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新疆、西藏除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部达标,指导一批城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目标:

到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城市资源能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工作目标:

到年,淘汰所有10蒸吨以下小锅炉,单位GDP能耗比年降低30%。

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推广的工作目标:

到年,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建设绿色生态城区1处,面积不少于1.5平方公里。到年,各地级及以上城市每年建设完成不少于1处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应用样板工程、不少于1处绿色建筑改造样板工程。

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的工作目标:

到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覆盖率达到%。

“《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年)》”原文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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